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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2011-04-12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贯彻教育为主立足防范的方针,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和《廉政准则》的要求,特制定《无锡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一、谈话对象

  1、新任命、当选、聘任的副处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群众反映需要进行告诫教育的副处以上党政干部。

  二、任职廉政谈话

  ()谈话内容

  1、介绍领导干部廉政自律的有关规定;

  2、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3、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4、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5、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谈话方式

  任职廉政谈话采用个别谈话和或集体谈话,由组织干部处安排分管校领导个别谈话或由主要党政领导、组织干部处负责同志参加集体谈话。

  二、诫勉谈话

  ()适用范围

  1、属于廉洁自律范围内不正之风问题;

  2、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

  3、可以不采取立案调查方式处理的一般问题;

  4、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需要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

  5、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要本人作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谈话方式

 诫勉谈话采用个别“约请谈话”和会议教育方式。

  “约请谈话”是指校领导针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与被举报人进行谈话核实,实施诫勉教育。

  “会议教育“是指对群众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由领导在有关会议上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教育。

 ()实施要求

  l、个别谈话由院纪委、监察处负责具体安排,谈话领导为校党委、校行政或校纪委领导。

  2、谈话对象必须针对有关问题当即作出答复,并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有必要以书面形式向组织说明的问题另写说明材料,并填写《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干部廉洁自律诫勉谈话登记表》。

  3、被举报人如有异议或事实有出入,可向谈话人或校纪委、监察处提出核实要求,经领导批准进行调查后,对确属错告或污告的可在一定场合给予澄清,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有错不改,拒不接受教育的要严肃查处。

  4、严格保密纪律、既要为举报人保密,也要为被举报人保密。被举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追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者严肃处理。

  ()诫勉结果的落实

  1、经诫勉后的问题,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作出处理:

  (1)通过谈话认定举报失实的问题,又无新的疑点,予以澄清。

  (2)本人虽有错误,但情节较轻,又能主动说明并纠正的,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人检讨予以解脱;

  (3)发现有重大问题,向主要领导汇报后,确定处理方法。

  2、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诫勉对象在所在单位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涉及领导班子集体的,责成该班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3、向组织部门通报情况,诫勉情况由校纪委向组织部及时通报。

  三、副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由各党总支、直属支部或部、处、室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四、本制度由院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二○○三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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