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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14-09-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经济合同管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降低经济活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合同,是指无锡职业技术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凡代表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经济合同的,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审计处是学校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核、签订以及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本部门的职责,协助其对经济合同进行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起草和送审,并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范围

第四条校内各院系(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及与之相配套的其他非财政性资金,采用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和服务,单项(单批次)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均需签订经济合同。主要包括:

(一)工程类采购合同。主要包括各类装修、修缮、拆除、校园绿化等采购。

(二)货物类采购合同。主要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器材)、一般设备、家具、耗材、药品、图书、教材、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学生公寓用品、废旧物资等采购。

(三)服务类采购合同。主要是指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主要包括各类保险、保洁、保安、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印刷、软件等采购。

(四)出售、出租学校资产、服务等其它需订立的经济合同。

第五条 内容涉及需由学校承担支付责任的合同,在经济合同起草前应落实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任何部门均不得洽谈、起草和订立合同。需要招投标的项目必须经过正常的招投标程序后,才能进入合同签订程序。

第三章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六条经济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一般应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含法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款或报酬、计价方式、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验收标准与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生效及终止条件与日期等。

第四章经济合同的审核

第七条经济合同签订前,必须经一定程序审核会签。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审计处、学校分管领导审核会签;标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审计处、学校分管领导、校长审核会签;100万元以上和一些重要的合同还应送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审核会签时,一般应由项目负责人将合同文本的电子稿发至相关部门负责人的邮箱,审核会签人员提出修改意见,并在“审核会签表”上签字。

经济合同送审会签时,必须填写“无锡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并与合同文本一起装订后加盖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或承办部门)骑缝章。合同的送审会签,应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报送,不得由对方单位人员代办。

第八条经济合同审核会签的内容

(一)项目负责人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状况、委托代理权限等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进行审查,对合同所涉标的物的规格、数量、技术参数等内容与采购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对是否有标的经费、能否提供服务等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二)项目所在部门负责对合同所涉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审查。

(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合同所涉项目的可行性及经费使用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四)审计处负责对合同内容条款的可行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五)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合同签署代理人负责对合同所涉项目的立项依据、办理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进行审阅并签署意见(无修改意见的,可直接在合同上签字)。

第九条参与审核会签的部门,除全面审核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内容外,还要重点审核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条款与内容。

第十条经济合同送审会签时,必须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招标纪要。

(三)应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项目需提供相关的情况说明。

(四)反映经济合同洽谈过程、结论轨迹的书面文件,包括洽谈纪要、领导批示、会议决定等。

第五章经济合同审核会签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规定审核会签的经济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送审。因报送不及时引起合同履行障碍或影响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审核会签部门及其相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审核职责,确保合同质量,自收到送审的合同文本与资料之日起,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会签工作,并在“无锡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上签署意见。因审签拖延而影响合同履行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在与外单位洽谈、签订合同过程中,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清正廉洁,必须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否则,将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审核会签人员,必须依法并按规定程序严格履行其职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牟取私利。参与审核会签的部门,对合同中所涉本部门职能方面的内容与条款进行严格把关。由于把关不严给学校经济利益与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和个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凡不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核会签手续,擅自以学校名义或部门的名义,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经济合同,学校不予承认,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签字当事人全部承担。

第十六条凡有意拆分经济项目,化整为零、降低合同金额,着意回避合同审核会签的,一经查实确认,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十七条学校所涉的一切经济事项,均以无锡职业技术学院为独立民事主体,其经济合同的主体是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对外签订日常经营性合同的,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没有制定有关管理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到资本变更、抵押、担保等重大事项,必须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以学校为主体的经济合同,须经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合同签署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标的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合同,可由校长委托的学校分管领导在合同上签字;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原则上应由校长在合同上签字。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文本经审核会签、并经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合同签署代理人签字后,方可正式办理盖章手续。

第二十条经济合同签订以后,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修改、变更、废止。如因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或废止的,应按本办法重新履行合同审签程序。

第二十一条经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合同签署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的经济合同,是学校财务处支付其相关款项的必要依据。否则,学校财务处不得支付相应款项。

履行经济合同时,涉及到收入的,其收入均全额交财务处;涉及支出的,财务处对其资金的支付,应以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为限,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正式签订的经济合同,学校应持有3份,1份留存项目负责人处作为项目执行的依据;1份留存审计处;1份(与“审核会签表”一起)送财务处作为办理收、付款结算的依据。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签订合同的对方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签约、交货、验收到结算及时跟踪、管理,随时了解、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货物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为准。

第二十六条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按合同要求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一般应先验收,后付款。

(二)定金、质保金和预付款的收支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项目主管部门、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合同签署代理人通过方可。

第二十八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须在三日内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学校法律顾问。

第三十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校长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二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九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四条合同纠纷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六条合同纠纷复杂时,可交由学校法律顾问处理,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经济纠纷,项目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图表等;

(二)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货款(工程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四)设备等货物的质量鉴定报告;

(五)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八条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的有关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跟踪或履行。

第三十九条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或法律顾问汇报。

第四十条对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送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向人们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一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合同项目,需要进行招标时,其招标文件在发出前,也要比照经济合同审核会签方式执行。

基建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基建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科研项目所涉及的经济合同、网络采购和现场采购的合同以及非经济类合同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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