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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校区建设中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2011-04-12

为了确保高效廉洁、健康有序、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新校区的建设任务,防止各种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做如下规定: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党和国家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由新校区建设委员会(下称“建委会”)对新校区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的原则,一手抓新校区建设的质量和速度,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贯穿于新校区建设的全过程。

2、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强化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抓好事前和事中监督,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认真开展干部廉洁自律、反腐倡廉的教育和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增强党员干部、职工的党性观念、纪律观念和廉政意识,增强全体建设者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和能力。用违法乱纪等典型案例教育全体干部职工,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做到警钟长鸣。

 二、建立建委会各部门的工作规程,严格按规程办事

  建委会各部门必须建立各自的工作规程,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实行权利的合理分解,建立权利的制约、制衡机制,保证各部门有关人员正确行使各自权限,提高工作效率。制定的规程和程序必须与上级机关的规定相一致,如工程招标规定、政府采购规定、工程施工监理的规定等。严禁不符合程序和超越权限的决策,以防决策的片面和失误,如因此造成不良后果,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积极发挥纪监审、财务部门的作用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建委会财务合同审核部委派专职监审工作人员,实行双重领导。新校区建设的日常监审工作由建委会财务合同审核部负责,对新校区建设中20万元以下的各招投标、物资采购、合同签订、项目方案论证、工程质量变更签证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服务。院纪检部门领导作为建委会委员,在建设过程和重大决策中要履行好监督和保驾护航的职责,积极参与决策活动。

单体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由审计处报送审计机关审计。单体造价在5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学院审计处负责审计。在接到工程决算和各项相关资料后,20万元以下的项目半个月内审计完毕,2050万元的项目1个月内审计完毕,审计人员必须依法规出具审计报告,财务部门凭审计结论进行工程结算。

  学院财务处负责为校区建设筹集建设资金,并根据新校区建设进度,确保建设资金到位。财务处对建委会财务合同审核部委派财务人员,实行双重领导。财务处有权对建委会财务合同审核部进行财务指导和检查,日常财务管理活动在建委会主任的直接领导下由财务合同审核部具体负责实施。建委会有关部门在进行物资采购、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等活动时,财务合同审核部应全过程参与。院财务处领导作为建委会委员,在重大建设项目决策时,要发挥财务监督功能,积极参与决策过程,对违反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支出,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的规定拒付,并向有关领导报告。执行部门在进行物资采购、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等活动时,要主动通知财务部门的人员参与;财务部门应主动承担起跟踪服务、管理的责任。

四、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新校区的建设中发生的渎职、玩忽职守、询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一经查实,不论职位高低和贡献大小,一律按党纪政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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