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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外出管理的规定
 
2015-04-20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性,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高效运行,根据上级有关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外出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外出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实行外出请假报批制度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离开无锡市外出参加会议、访问、考察、出差以及因私外出、休假一天以上的,均应事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锡。外出返回学校后,要及时向分管(联系)校领导口头汇报销假,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还须同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1.党委书记、校长外出时间一天以上,须相互沟通告知,并对工作做出安排,同时告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外出时间一天以上,须向党委书记请假,副校长须同时报校长同意,并对工作做出安排,同时告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3.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的中层副职)领导干部外出时间一天以上三天以内,须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外出时间三天以上,须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同时,党群系统正职(含主持工作的中层副职)向党委书记报告,行政系统正职(含主持工作的中层副职)向校长报告;外出时间超过七天以上,须填报《领导干部外出审批表》,意见栏内由逐级审批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外出时间在30天以上的,须经学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请假外出须向本部门(单位)班子成员通气,做好工作安排。

4. 中层副职及助理等副科级领导干部外出时间一天以上三天以内,须经本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外出时间三天以上,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外出时间两周以上,须填报《领导干部外出审批表》,意见栏内由逐级审批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严格实行重要会议、活动考勤制度

召开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各党委委员和校领导不请假外出,如遇特殊情况除外。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按照通知范围和要求参加有关会议或活动。如因故不能参加学校召开的重大()会议、组织的重大()活动,须提前向主持会议(活动)的校领导请假,并报知会议(活动)主办部门(单位)。相关部门应建立考勤台帐,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事项中参考。

三、坚持因病请假报告制度

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因病住院治疗,由所在部门(单位)报告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病愈后,本人须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报到,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严格出国()事项审批和证件管理

领导干部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回国(境)后7个工作日内须将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中层副职以下领导干部因公出国() 回国(境)后7个工作日内须将证件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管理。

各级领导干部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并登记。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回国()3个工作日内段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五、严格请销假等制度执行纪律和监督

1.请假人在请假未予批准之前,不得擅自离岗。对未经批准、无故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超假、越权批假、未及时报备、返回不销假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并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之一。

2.各基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正副职原则上不能同时请假离校。

3.领导干部请销假情况实行半年报制度,每一学期由党委组织部通报一次,并书面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对请销假违纪违规者,党委组织部将不定期督查通报。

4.领导干部请假经批准后,须妥善安排好离岗期间的相关工作后方可离岗。

5.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履行出国()审批手续和证件报告登记制度、弄虚作假办理出国()证件、擅自滞留国()外的,登记备案人员不按照规定上交出国()证件的,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学校中层干部外出请假的纪律规定》(锡职院委组[2012]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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