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
 
举报问答
 
相关链接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5-05-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141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本校教职工临时到无锡市城区(即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区域,不含所属县(市),下同)以外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级 别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

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乘坐飞机出差从严控制。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八条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教职工到省内、外出差,执行江苏省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出差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教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江苏省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西藏、青海、新疆地区120/天,其它地区100/)。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无锡市所属县(市),伙食补助费减半。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十七条规定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教职工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无锡市所属县(市),市内交通费减半。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况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校车出差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会议、培训、实(见)习、调动等差旅费

第十七条  教职工到无锡市城区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统一开支的,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临时到无锡市城区以外地区的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回原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安排出差单位承担费用。

第十九条借用人员到借用单位的路费和借用期间出差的差旅费,均由借用单位开支;借用期满返回原单位的路费由借出单位开支。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乘坐飞机。

第二十一条 与工作人员同居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二十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费仅限调入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到达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应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放,到达后与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差旅费支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学院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凡出差丢失火车票、汽车票、住宿费票据的,需由出差人员做出书面说明,经学校领导或财务负责人依规核准后,火车一般按同区间硬坐普快车票报销;汽车按同区间普通汽车票报销;住宿费由原宾馆开具证明、标明原发票号码并盖章后可报销。

第七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学校承担,不得向合作办学单位转嫁。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以返程车票上时间往后延长一个月为限,超期不予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经领导审批的会议、培训通知,其他公务出差以报销时的领导审批为准)、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 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与市内交通费。特殊情况,如第十七条等,由接待单位安排免收住宿费的,应提供相应依据或相关证明,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方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八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合规,内容真实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处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审计处和财务处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存在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现象;

()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转嫁差旅费的;

()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教工学习、进修、考工考级、短训班等按人事部门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招生宣传期间差旅费执行相应的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出差天数超过一周的伙食补助与市内交通费减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561日起施行。2006511日实施的《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锡职院〔200619)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

江苏省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

省份

住宿费限额(人,天)

伙食补助费

(人,天)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正副厅长及

相当职级人员

其他人员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大学城高浪西路1600号 邮编:214121
Copyright 2008-2011 WUXI INSTITUTE TECHNOLOGY,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09025827号